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示范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褒奖。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