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用适当方式对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曝光不文明行为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