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应建立志愿者礼遇表彰制度,对见义勇为、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单位和个人应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实践活动提供便利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