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下列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维修:
(一)道路、桥梁、公交站亭、交通标志等公共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设施、停车场、停车泊位、充电桩、绿化照明、公益宣传广告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轮椅通道、无障碍停车位等公共无障碍设施;
(四)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五)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等便民生活设施,合理规划售货、摆摊设点的时间节点和场所;
(六)公园、广场、应急避难等场所;
(七)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
(八)公共服务设施的引导标识标牌和法治、精神文明宣传栏等设施及标志;
(九)其他相关促进文明行为的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