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治理工作机制,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示范创建活动,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和考核考评制度,统筹协调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和促进社会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