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定期公布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开展重点监督、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不断提升群众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