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本市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紧急救助,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关怀、尊重军人军属烈属,积极参与军民共建活动;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
(四)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支持和参与科学技术创新、普及活动;
(五)组织或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科学普及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六)组织或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救济、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七)主动归还遗失物、传播失物认领信息等拾金不昧行为;
(八)向博物馆、文物馆或者相关部门提供、捐赠文史资料、文物;
(九)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