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行医,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文明候诊,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
(二)患有传染病的,应当如实向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情况,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
(三)尊重和理解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患纠纷,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不得扰乱医疗秩序;
(四)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