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英烈纪念设施和革命旧址等红色旅游资源,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及其他历史文化遗产,不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踩踏,不攀爬、触摸文物古迹,拍照摄像应遵守规定;

(四)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设施和自然生态,不实施危及他人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得伤害、毁损景区动植物及生态植被;到无人管理的自然景观处休闲游玩,自觉带走产生的生活垃圾;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旅游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