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及绿色发展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余热资源的建筑利用,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及绿色发展相关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