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