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