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