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