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考核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的市场机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