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