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绿色建材生产、认证和推广应用,逐步提高建筑工程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推进绿色建材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的应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绿色建材进行装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