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民用建筑绿色发展:

(一)星级绿色建筑和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提高墙体保温性能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以作为容积率奖励;

(二)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三)对星级绿色建筑、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项目,可以在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打分中予以加分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从财政资金奖励、金融信贷支持、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引导鼓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