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高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开展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