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制定和工程示范;(二)可再生能源、绿色建材在建筑中的利用;(三)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四)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五)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六)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宣传、推广、培训、奖励;(七)其他相关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