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制定和工程示范;

(二)可再生能源、绿色建材在建筑中的利用;

(三)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

(四)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五)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

(六)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宣传、推广、培训、奖励;

(七)其他相关事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