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期等,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计划,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