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统筹推进。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逐步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