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与省、设区的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对用能数据进行采集、监测。

前款规定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完好,并按照要求传送相关能耗数据。

鼓励其他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行建立建筑节能能耗监测系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