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新建建筑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绿色建筑标识应当挂置在建筑的显著位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