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等相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