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等相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