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者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和绿色建筑等级查验报告内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