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