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变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