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