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民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时,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