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