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