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等,提出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