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服务及监督。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各部门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渔业、文旅广电、卫生健康、城管综合执法、林业和草原、大数据、海事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新闻传媒、通信、港口、机场等单位应当加强与气象部门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