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处理第三十条有效犬只死亡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或者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往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由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