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留的和按照弃养犬处理的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