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金川区城市规划区(包括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县城市规划区、河西堡镇城镇规划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