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金川区城市规划区(包括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县城市规划区、河西堡镇城镇规划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