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规划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个人饲养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弃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