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规划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个人饲养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弃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