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携犬外出时,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二)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小型犬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大中型犬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米;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或者收紧犬绳等措施,预防犬只伤人;

(四)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六)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七)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

(八)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