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八条已废止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主动抓获或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脱逃犯,事迹突出的;(三)在治安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中排险抢救,勇于救助,事迹突出的;(四)其他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事迹突出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