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抓获或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治安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中排险抢救,勇于救助,事迹突出的;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事迹突出的。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