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资助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用或侵占;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