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九条已废止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申请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提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