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