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