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法定职责人员在非履行职责公务期间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奖励和保护。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