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法定职责人员在非履行职责公务期间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奖励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