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实施了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