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歪曲或隐瞒事实,阻挠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伪造见义勇为事实和证据,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和奖励,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