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家属是指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见义勇为人员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又必须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其他亲属。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