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基金的,由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